政府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3号
发布日期:2018-08-23 12:05 作者:环保局 信息来源: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

永环罚字〔2018〕03号

永德福云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智斌

现场负责人:吴志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N6EN57N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永康村新城一组大湾子田

2018年7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在永康镇永康村新城一组大湾子田的永德县福云康澳洲坚果加工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永德县福云康澳洲坚果加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于2018年5月20日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部分烘干设备已进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每份2页;

2、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3、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序号:5309232018060067,项目代码:2018-530923-05-03-037965;

4、与永德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永德县永康镇农特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协议书1份6页。

5、2018年7月11日拍摄的永德福云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永德县福云康澳洲坚果加工厂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以《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18年7月19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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