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4号
发布日期:2018-08-15 12:03 作者:环保局 信息来源: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48 字体:【

  永环罚字〔2018〕04号

  永德正兴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59455152XH

  详细地址:永德县勐底农场管委会13队

  2018年6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在永德县勐底农场管委会13队的唯品蛋鸡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扩建50万羽唯品蛋鸡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于2018年1月22日擅自开工建设,4栋产蛋车间已基本建成,2栋育雏育成车间已建成正在安装设备。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每份2页;

  2、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3、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序号:5309232018050109,项目代码:2018-530923-03-03-034264;

  4、永德正兴牧业有限公司关于扩建50万羽唯品蛋鸡场建设项目的请示(永正字【2016】3号)1份4页;

  5、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建50万羽唯品蛋鸡场建设项目的批复(永政复【2016】155号)1份2页;

  6、2018年6月28日拍摄的永德正兴牧业有限公司唯品蛋鸡场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以《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18年7月23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扩建50万羽唯品蛋鸡场停止建设;

  2、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分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17950104001365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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