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字〔2018〕02号
永德县大雪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41455766X
地址:永德县大雪山乡
永德县大雪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临沧市2018年第2季度(3-5月)重点排污企业监测情况报告》,对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临沧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4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临环监字【2018】第059号)》显示,你公司35t/h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01.9mg/m3,超标0.3倍(排放标准限值为80mg/m3),经向你公司主管负责人核实,该情况属实,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2018年第2季度(3-5月)重点排污企业监测情况报告》、临沧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4月20日监督检测报告(临环监字〔2018〕第059号)、《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请求减轻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02号)、我局2018年7月20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7月20日《关于锅炉烟尘超标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分行
户 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179501040013650
电 话:0883-522085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