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
经营者:唐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6N0FHU3A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忙腊村
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1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厂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设施标识未填写单位名称、设施编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暂存间内部分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签。2.擅自堆放危险废物。你厂厂区内部分废机油桶(存有废机油约有1公斤)露天堆存,未收入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5年3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闵钱)1份共4页。
3.2025年3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厂区管理人(闵春光)1份共4页。
4.2025年3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照片、录像说明共10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厂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及现场整改情况。
5.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厂基本情况,并于2018年2月1日由永德县康发页岩红砖厂更名为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
6.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唐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现场负责人(闵钱)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厂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厂区管理人(闵春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厂厂区管理人身份信息。
9.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闵钱、闵春光)1份1页,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授权现场负责人闵钱、厂区管理人闵春光为你厂合法代理人。
10.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1份5页,证明你厂于2016年9月编制页岩砖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1.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县康发页岩红砖厂页岩砖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永政环复〔2016〕79号)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厂于2016年11月24日取得页岩砖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2.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复印件1份10页,证明你厂于2017年11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3.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14.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15.2025年3月18日,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提供的《停产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厂于2024年3月停产,并于2025年1月恢复生产。
16.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查询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厂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
17.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2名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一)你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你厂“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不罚告〔2025〕2号)、2025年5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5年6月10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对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5年6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记录》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你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通过现场检查,你厂“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设施标识未填写单位名称、设施编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暂存间内部分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签”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后,已立即改正,已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设施标识,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根据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附件1“9.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厂进行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你厂“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永德县康骁页岩红砖厂“厂区内部分废机油桶(存有废机油约有1公斤)露天堆存,未收入危险废物暂存间”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后,已立即改正,将露天堆存的废机油桶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违法行为轻微,现场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根据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附件1“10.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厂进行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胡敏茜
电 话:0883-5212049
地 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