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8 10:58 作者:环保局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61 字体:【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8〕01号

永德县户乃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6KUEFDX3

地址:永德县德党镇户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丽芬

我局于201873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未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使用,继续经营销售柴油、92号汽油。且我局于2017年9月7日下发的《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加油站污染防治设施整改的通知》(永政环发〔2017〕35号)已经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使用告知

以上事实,有 《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1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75日以《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01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1876《送达回执》为证你加油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立即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使用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分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179501040013650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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