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永德县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时间:2019-06-1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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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发〔2019〕69号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永德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德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56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04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出保障等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立足永德县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队伍激励机制,不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出保障相关政策,吸引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逐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出保障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医生管理机制,吸引高素质医学人才进入乡村医生队伍,使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普遍提高,适应发展。到2020年,力争所有乡村医生均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再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50%以上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有1名以上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执业。 二、保障对象 (一)在岗乡村医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要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被批准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离岗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在我县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健在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 三、保障内容 对在职在岗的乡村医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现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健在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自行选择参保标准(100—2000元/年,共12个档次)参加城乡基本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采取以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和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两种方式参保。一是在岗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后,以用人单位方式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在岗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根据相关规定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自愿签订知情同意书,选择延长缴费至年满15年后在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也可以自愿申请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手续,并领取一次性养老金。 (二)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1.补助标准。从业年限20年以下的按每人每从业一年给予500元补助,从业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照每人每从业一年给予600元补助。离岗乡村医生一次性退养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9比例分级承担。 2.认定标准。离岗乡村医生执业年限认定原则上以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因组织和政策原因未纳入注册管理或无聘用文件的,须提供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不少于3人的证明材料。离岗乡村医生执业时间按实际执业满1周年后开始计算,次年起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执业年限一经认定,不得修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2018年12月30日前去世的;实际执业时间低于1周年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 3.工作步骤 (1)宣传阶段(2019年1月底前)。离岗乡村医生摸底排查及退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坚持“以县为主、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组建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认定阶段(2019年5月底前)。①各行政村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排查,收集其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其曾经在辖区范围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材料,由村委会报执业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②乡镇卫生院初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乡镇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经审核通过后,须分别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其执业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复核。③县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复审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 (3)补助发放阶段(2019年7月底前)。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财经管理规定,完善离岗乡村医生离岗补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由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离岗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机构,具体负责离岗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乡村医生离岗补助保障资金。 (4)总结阶段(2019年8月底前)。各乡镇要及时总结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于2019年8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意义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出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审批流程,界定覆盖范围,确定参保方式、缴费档次和补助标准等,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卫生健康、发改、财政、人力资源、信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情况摸底、身份年限核定、数据审核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部门要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等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来信来访的转办、交办和督办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规定,对其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衔接计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方案将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多渠道补助机制。各地要将乡村医生工作地域特点、开展工作难易程度、服务人口数量、业务发展水平等作为制定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和发放离岗生活补助标准的重要依据,建立多渠道补助机制。 (四)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于已领取政府退养生活补助和养老金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给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承办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享受各类政策性补助。 (五)完善考核聘用管理机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对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的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和连续三年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 (六)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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