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辉伟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板靖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059472969G
地址:永德县小勐统镇河边村
永德县辉伟石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永康镇风吹山石膏矿建设项目采矿点2020年开采共计4多万吨石膏。开采规模已经超过2014年9月原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3万t/a生产规模。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采矿许可证》1份2页.《永德县环保局关于永康镇风吹山石膏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2页。2021年1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封面、第1页、第9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4月8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其中对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对你公司“已经超过2014年9月原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3万t/a生产规模。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