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9〕02号
永德县大雪山湘滇建材制粉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守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6KDEQE5G
地址:永德县大雪山蚂蝗村老茶地
永德县大雪山湘滇建材制粉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日、2019年4月16日,对大雪山蚂蝗箐大湾转自然村部分村民信访永德县大雪山湘滇建材制粉厂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2019年4月22日委托临沧市环境监测站对无组织排放粉尘进行监督性监测,2019年5月23日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确认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破碎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2、根据临沧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5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临环监字[2019]第080号)显示:1号监测点位浓度为9.85 mg/m3、2号监测点浓度为1.68mg/m3、3号监测点浓度为10.6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1mg/m3,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5月8日检测报告(临环监字〔2019〕第080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二)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逾期未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9〕02号)、我局2019年6月5日《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产整治;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分行
户 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179501040013650
电 话:0883-522085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