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7〕05号
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29234347C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顺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文生
我局于2017年10月18日对你检测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检测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检测站的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擅自在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顺路开工建设,2015年5月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 《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1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3日以《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7〕05号)告知你检测站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17年10月23日《送达回执》为证。你检测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检测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分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179501040013650
你检测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