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永德县水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5-29 10:34
信息来源:永德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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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及基础设施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临沧市南汀河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一)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二)河道采砂权由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

(三)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务局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并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二、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

(三)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活动;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开采量进行开采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河道采砂过程中,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依法追究生态赔偿责任;

(三)在执法过程中,隐瞒违法事实、作假证、伪证;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村组干部干预、插手、参与非法采砂,从中获利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移交纪委监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监督管理及职责

河道采砂按照“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及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河(湖)长管理责任。各级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 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将河道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

(三)行业部门管理责任。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加强对砂石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堆砂场、加工园区等用地手续,查处河道非法采砂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规范砂石交通运输行为,查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查处无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船员证书的船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办理,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占用、破坏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影响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行为;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地、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查处河道非法采砂占用、破坏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工信、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五、举报

河道砂石资源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维护河势稳定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非法采砂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举报方式: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举报受理单位:永德县水务局。举报电话:0883-52163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德县水务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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