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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通告


来源:永德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  时间:2020-02-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

  第11号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通告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形势,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4日零时起,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3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显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预案》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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