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永德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德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1960号)精神,结合永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四、政策措施

(一)保障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具有我县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54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人员。以下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2.方案实施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行政区域外的人员。

3.现役军人和服刑期间的人员。

4.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

5.征收的土地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失地农民。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二)保障方式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三)补助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行调整。

(四)补助办法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已年满60周岁并享受待遇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叠加享受。

2.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调查阶段。215日前完成各乡(镇)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摸底及公示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20310日前完成《永德县被征地农民基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阶段:审核阶段。2020530日前完成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补助申请、审核工作。

第四阶段:202061日后开始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支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人社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德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准确提供各乡镇200954日以后依法征地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征地项目,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征地面积认定,征地时间确定,摸底调查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准确提供新一轮土地确权面积,负责落实漏确权农户情况,并及时完善,负责指导好各乡镇做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县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及动员组织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及人员身份认定,调查结果初审、统计、上报、公示等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补助对象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同时,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先保后征。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一类区每亩征收3万元、二类区每亩征收2.5万元、三类区及以上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在土地出让后,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完整。

(六)强化督查考核。做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是解决广大失地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养老问题,也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各乡(镇)要认真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政策,遵循业务规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本乡(镇)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所承担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永德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19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缴费补助和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土地确权过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章  保障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用土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缴纳了养老保障金,经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200954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含0.3)亩,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享受人员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的在册农民,本细则实施时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且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直接申请享受缴费补助;未满16周岁的,待其满16周岁后按规定申请享受缴费补助。

第七条  被征地时按当时征地补偿政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200954日以前依法征地并在200954日以后依法报批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1.没有进行依法征收的土地项目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2.征收的土地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失地农民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3.政策实施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5.现役军人和服刑期间的人员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6.征地后户籍迁出、迁入、死亡、新生的人员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水务局、德党河水库管理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组织实施全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工作。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部署、实施、督促、指导各乡镇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关工作业务办理。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摸底调查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等相关信息,负责提供各乡镇经依法征收及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征地项目及相关数据,负责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的被征地农民调查情况,负责对新征地项目的严格审核报批,建立全县土地报批相关台账(含新成立临时指挥部征收的项目),负责将新报批项目涉及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信息及时提供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准确提供新一轮土地确权面积,负责落实漏确权农户情况,并及时完善,负责指导好各乡镇做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4.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从土地出让中提取5%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经费的安排,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管理财政专户,负责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资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工作,于每年11月份前提供当年户籍外迁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兑付无误。

6.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依法依规履职情况,严肃查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违纪问题。

7.县水务局、德党河水库管理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协助各乡镇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认证工作。

8.县审计局:负责强化基金监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及动员组织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及人员身份认定,补助对象、调查结果初审、统计、上报、公示等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10.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及人员身份认定,补助对象、调查结果初审、统计、上报、公示等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各村(居)委会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200954日以后依法被政府征收且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征地项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最新一轮土地土地确权耕地面,承包证人数等相关数据计算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分两种方式计算:

涉及征地项目已全部缴纳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方法:以农业农村局提供最新一轮土地确权面积除以征地时人数(指征地时户口簿人口数)计算,涉及多次征地的农户,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人数以最后一次征地时人数为准。

涉及多个征地项目未全部缴纳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方法:以农业农村局提供最新一轮土地确权面积加未缴纳保障金项目征地面积再除以最后一次征地时人数计算。被征地农户涉及多个征地项目,其中含未缴纳保障金项目的征地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或征用地单位提供的为准。

各乡镇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要严格计算,未按本细则规定方式计算的,不予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需按户提供以下资料:

1.《永德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2.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最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失地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两。

4.参保缴费证明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及申请补助经办程序:

1.申请。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认定资料并填写《永德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永德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表》,填写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2.初审。村(居)委会根据摸底调查的数据及申请人填报《永德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进行核实,村(居)委会必须对申请人所填报的征地项目、征地面积真实性负责,不符合申请的项目一律不得填报,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3.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异议并填报《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认定汇总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花名册》,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分别报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终审。

4.终审。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终审无异议后将各乡镇申报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公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终审无异议后的被征地农民汇总数据返回各乡镇进行公示,公示要求到各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6.补助支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乡镇公示无异议的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进行缴费补助资金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缴费补助。

第五章 缴费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每年享受1200元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不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缴费补助。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在享受待遇当年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并已享受待遇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叠加享受。

1)对202011日前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如从未履行缴费义务的,应从初次履行缴费义务当年开始享受缴费补助。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新增叠加享受待遇部分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计发,符合补发新增部分待遇的,应从失地之月起给于补发。

2)对202011日后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应从其征地后履行缴费义务当年开始享受缴费补助,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失地之月起待遇叠加计发,如符合补发新增部分待遇的应从失地之月起给于补发。

第十六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个人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缴费补助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缴费补助只针对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进行补助。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但如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不足15年的,则只按照个人缴费年限进行补助,缴费补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参保人。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停止支付缴费补助,终止其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履行完当年缴费义务后死亡的,支付当年缴费补助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按其所参保险种政策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清退给指定继承人;未履行完当年缴费义务死亡的,终止支付当年缴费补助,终止其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按其所参保险种政策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清退给指定继承人。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年停止支付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当年开始享受补助。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退役后自主就业的,按本细则规定的险种选择参保后,从参保缴费当年享受相应的缴费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服刑人员,不享受缴费补助,待其刑满释放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当年开始享受缴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助。待其毕业后自主就业,选择按本细则规定险种参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缴费补助,其补贴年度从参保缴费当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后又再次被征地的,不需再次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其补助标准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一类区每亩征收不低于3万元、二类区每亩征收不低于2.5万元、三类区及以上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严格执行先保后征,未出具审查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县财政局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 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专项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任何人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弄虚作假被征地农民调查有关数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冒领、骗取缴费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01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试点工作期间已纳入享受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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