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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0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14:4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昆明云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永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GXT08R

地址:国道219线临沧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荒田洼隧道

昆明云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国道219线临沧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荒田洼隧道五工区混凝土拌合站的生产运营。该拌合站2020年6月建成,2020年9月开始使用的三级沉淀池未进行防渗处理,混凝土搅拌废水存在下渗隐患,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临沧市环保局关于国道219线临沧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2页、《国道219线临沧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9页、《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34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企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4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4月9日提交《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讨论你公司申辩的“工程进入后期,公司运营的搅拌站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整改态度积极”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你公司2022年4月7日提交的《环境污染整改报告》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规范建设和运行三级废水沉淀池(满足防渗漏及回用要求),并妥善收集和处置生产废水。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其中拟对你公司“2020年9月开始使用的三级沉淀池未进行防渗处理”的违法行为罚款陆万元(¥6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