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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0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14:4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值德口腔诊所:

经营者(负责人):陈金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6QBP0MX8

地址:永德县德党镇白塔路下段B1-1幢1号

永德值德口腔诊所(以下简称“诊所”)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永德值德口腔诊所(以下简称“诊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诊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从2022年1月开始使用X射线机。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现场照片说明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辐射环境监测报告1份5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3〕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2〕06号)责令你诊所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2022年2月25日《送达回执》为证,于2022年4月1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06号)告知你诊所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4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你诊所2022年4月13日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意见》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诊所提交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意见》讨论你诊所申辩的各项实际情况,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你诊所3月6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整改情况,情况部分属实,但处罚罚款已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最低处罚金额,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不予采纳。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你诊所使用射线装置无违法所得,整改态度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已责令你诊所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我局对你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