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正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0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11:4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佳仁口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争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7JP2TL5F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嘉福宾馆酒店一楼

永德县佳仁口腔有限公司(原永德佳丽口腔诊所,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永德县佳仁口腔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从2021年开始使用X射线机。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现场照片说明6页、永德县佳仁口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永德县佳丽口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永德县佳丽口腔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永德县佳仁口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使用说明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3〕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2〕0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2022年3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于2022年5月5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5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你公司使用射线装置无违法所得,整改态度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