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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典型案件通报 (四)——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16:4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情况:2023年4月24日17时15分永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德县永康镇送吐村红花林杨某生猪收购点,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当事人的收猪点进行检查,经检查:生猪收购点共关有生猪17头,未佩戴合法耳标,无《报检委托书》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7头,经称重共1751千克,货值金额22763.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结合我县确实存在道路四通八达,周边无动物防疫检查站,监管人员十分不足,导致不少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时常流出县外的实际,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执法人员共同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2276.00元罚款。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5月9日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