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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典型案件通报(二)


永德县某商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07:5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情况:根据匿名举报,2023年5月11日,永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永德县某商店”,经调查,该商店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309.00元,违法所得:2122.10元,共涉及兽药25种),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经营情况),调查期间未接到其它危害后果投诉,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中“减轻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结合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为减轻不良社会影响,本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产品。

2、没收经营兽药违法所得人民币2122.10元。

3、并处人民币6618.00元(货值金额2倍:3309.00元×2=6618.00元)罚款。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5月23日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