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和验收销号相关工作的函》(临环督办字〔2021〕51号)要求,现将由县河长办牵头整改的第十二、十三项问题自查自验情况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