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水务局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示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335240152946388 | 单位性质 | 行政 |
收费单位名称 | 永德县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非非 |
单位地址 | 永安社区永康路 | 联系人 | 杨建康 |
资金管理方式 | 全额拨款 | 联系人电话 | 5211794 |
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一、地表水 | | |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 |
1、工业取水 | | | | |
①江河 | 元 | 0.15—0.25 | 同上 | |
②湖泊 | 元 | 0.20—0.30 | 同上 | |
2、生活取水 | | | | |
①江河 | 元 | 0.10—0.20 | 同上 | |
②湖泊 | 元 | 0.15—0.25 | 同上 | |
3、其他取水 | | | | |
①江河 | 元 | 0.15—0.25 | 同上 | |
②湖泊 | 元 | 0.20—0.40 | 同上 | |
4、水力发电(江河) | | | | |
①大型(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 | 分/kW.h | 0.80 | 同上 | |
②中型(总装机5万至25万千瓦) | 分/kW.h | 0.70 | 同上 | |
③小型(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 | 分/kW.h | 0.40 | 同上 | |
5、火力发电 | 分/kW.h | | | |
①江河取水 | 分/kW.h | 1.50 | 同上 | |
②湖泊、地下水取水 | 分/kW.h | 2.00 | 同上 | |
二、地下水(冷水) | | | | |
1、城市规划区以外标准 | | | | |
①工业取水 | 元 | 0.25—0.50 | 同上 | |
②生活取水 | 元 | 0.20—0.40 | 同上 | |
③其他取水 | 元 | 0.40—0.80 | 同上 | |
说明:1.本表为收费单位在申请将单位及收费项目信息录入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时须填写的表格,价格主管部门留一份。
2.资金管理方式在以下几种选择: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拨款、正常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自收自支、其他方式。
(续上表) 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标准 | | |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 |
①工业取水 | 元 | | 同上 | 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 |
②生活取水 | 元 | | 同上 | |
③其他取水 | 元 | | 同上 | |
三、地下水(热水) | | | | |
1、城市规划区以外标准 | | | | |
①工业取水 | 元 | 0.50 | 同上 | |
②生活取水 | 元 | 0.50 | 同上 | |
③其他取水 | 元 | 0.50 | 同上 | |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标准 | | | | |
①工业取水 | 元 | | 同上 | 税费合计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2倍 |
②生活取水 | 元 | | 同上 | |
③其他取水 | 元 | | 同上 | |
说 明 一、《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五条规定: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二、对工业用水中的采矿、冶炼、化工、造纸、建材、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凡属于限制类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在现行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05元;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加收0.10元。具体名单由各地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甄别公布后执行。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1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l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2 |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3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呆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l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4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说 明
一、水资源费收费依据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
(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296号);
(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云政办发〔2004〕152号);
(四)《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临永证〔2013〕第043003)中核准的范围。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