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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12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4-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惠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247972061608

地址:永德县德党镇明朗街

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于2023年2月2日对你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委托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医疗废水的结果:化学需氧量为64mg/L、氨氮为45.2mg/L、悬浮物为28mg/L;以上三类检测项目均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化学需氧量允许排放限值为60mg/L、氨氮允许排放限值为15mg/L、悬浮物允许排放限值为20mg/L。

2.2022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3份9页;3.现场照片说明6页,证明你卫生院环境违法行为;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8.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3页,证明该卫生院要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9.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医院污水部分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1份8页,证明该卫生院委托昆明友善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医院污水的检测;10.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29日检测报告2份13页,证明委托检测报告中COD监测浓度超标;11.监测期间企业生产工况记录表1份,证明取样期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12.2023年2月13日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检测报告,证明采样指标检测结果超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以及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卫生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3年3月15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卫生院2023年3月15日提交《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关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卫生院提交的陈述申辩内容“一是敬畏法律,不存在故意不开启污水处理设备,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实因污水处理设备故障,多次多方联系无果所致;二是卫生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高度紧张态势下开展本职工作已应接不暇,深知未开展演练及培训的责任不可推脱;三是属于非营利性公立医院,现有编外职工37名,薪资全靠自收自支,无力承担罚款金额。”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2023年3月16日你卫生院上报的《污水处理设备系统检测数值整改情况》《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突发环境事件(污水泄漏)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之规定,永德县德党镇明朗卫生院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对“2022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卫生院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对你卫生院“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委托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医疗废水的结果:化学需氧量为64mg/L、氨氮为45.2mg/L、悬浮物为28mg/L;以上三类检测项目均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化学需氧量允许排放限值为60mg/L、氨氮允许排放限值为15mg/L、悬浮物允许排放限值为20mg/L。”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12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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