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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23年临沧市永德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3-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案例一:永德县叠水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德叠水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3、4号92#汽油加油枪枪头于2022年9月更换,油气回收集气罩老化、破损,未及时更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对该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处罚款5.9万元(伍万玖仟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2023年以来,永德县环境空气质量呈下降趋势,臭氧为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升高的诱因之一,该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是导致空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上升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中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统筹管理与服务,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引导企业主动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把环保措施落细落小落实。


案例二:永德县云永加油站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德县云永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22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其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对该加油站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执法人员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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