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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10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3-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叠水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K8CMN06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勐德县38公里处

永德叠水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永德叠水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4号92#汽油加油枪枪头于2022年9月更换,油气回收集气罩老化、破损,未及时更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7页,证明你加油站基本建设情况以及油气回收装置破损情况;4.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人身份信息;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8.永德叠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证明加油站已进行环评登记。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11号)责令你加油站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3年2月28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加油站2023年3月1日提交《关于永德叠水加油站向永德县生态环境局申请从轻处罚情况说明》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加油站提交的《情况说明》讨论你加油站申辩的“一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加油站安全管理员立即把仓库备用的油气回收罩拿出来进行更换,二是鉴于设备设施维护不到位原因,恳求降低罚款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以及2023年永德县环境空气质量显示:2023年永德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呈下降趋势,首要污染物均为臭氧(O3),臭氧(O3)浓度99ug/m3,同比上升22.2%,其主要影响因素为挥发性有机物,你加油站上述行为是空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上升的影响因素之一,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故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我局已责令你加油站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10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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