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07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3-1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厂街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李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BLQJT98N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班卡乡尖山岔路旁

永德县厂街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查阅到2022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痕迹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5页,证明你加油站建设情况;4.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人身份信息;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8.永德县班卡加油站(原加油站名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2页,证明你加油站编制应急预案已进行备案;9.永德县班卡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2页,证明加油站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03号)责令你加油站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2023年2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于2023年2月2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3年2月27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加油站2023年2月28日提交《关于永环罚字〔2023〕03号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加油站提交的《关于永环罚字〔2023〕03号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讨论你加油站申辩的“一是发现2022.10.6定三级培训中有做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定处置培训;二是2023年已开展流应急演练和培训”的情况,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申辩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之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加油站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07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4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