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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05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3-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雪山加油站:

经营者(负责人):李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P6QGM6W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大雪山乡勐旨村二级路旁

永德县雪山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于2023年2月3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有贮存量约为49.8公斤的废矿物油以及含矿物油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露天堆放,未收入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11页,证明你加油站建设情况、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情况、露天堆存的废机油桶内存有废矿物油以及含矿物油废物并当场进行称重的情况;4.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信息;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加油站拥有经营权;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加油站办理了排污登记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以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07号)责令你加油站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2023年2月20日《送达回执》为证,于2023年2月22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07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3年2月22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加油站于2023年2月24日提交《永德县雪山加油站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3月7日召开案件讨论会,讨论你加油站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一是此次检查的机油桶非本加油站物资,属春节期间供货商未及时运走的暂存空桶;二是及时作出清理整改;三是属于第一次环境违法行为;四是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据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部分情况属实,因你加油站违法行为存在时间近一个月,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露天堆放,且在堆放点周边并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撒、防流失措施,我局在裁量拟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加油站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因疫情影响加油站经营困难,且属于第一次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第三条第二项“【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的规定,已拟从轻处罚。现对你加油站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中的申述请求不再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加油站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05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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