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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04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3-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应康加油站:

投资人(负责人):刘金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BT5RX20N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大山乡大山街

永德县应康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021年度、2022年度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9页,证明你加油站建设情况;4.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8.提前解除加油站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1页;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有经营许可;10.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有成品油经营许可;

11.劳务合同1份2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12号)责令你加油站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申请权,以2023年2月21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加油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加油站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04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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