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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02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3-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良昌加油站:

投资人(负责人):陈学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C09N8T9G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勐底村红旗山

永德县良昌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3、4、5、6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密封罩老化、破损,未及时更换,油气未能有效回收。

2.未开展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3.现场照片7页,证明你加油站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油气回收密封罩破损;4.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信息;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8.永德县昌林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2页,证明加油站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要开展培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02号)责令你加油站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02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加油站2023年2月21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加油站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讨论你加油站申辩的“加油枪密封罩全新更换、2022年9月29日的三级培训有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培训、2023年已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违法行为已整改,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未开展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其中对你加油站“3、4、5、6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密封罩老化、破损,未及时更换,油气未能有效回收。”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59000.00),对你加油站“未开展2022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02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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