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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01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2-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南永德兴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6708732814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

云南永德兴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就于2022年12月3日在永德县大雪山乡大炉厂开展铅锌矿勘探开工进场,进行勘探工作基础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3.现场照片说明10张证明违法行为信息。包括地点、情节;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8.探矿权证书1份,证明该公司合法探矿;9.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2页证明总投资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0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3年2月3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3年2月4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讨论你公司申辩的“申辩人在开展行为时并不具备严重的主观故意,已于2022年9月委托第三方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现申辩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积极配合调查,请求酌情减免对申辩人的罚款金额。”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之规定,临沧市永德县在云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地方企业发展受限;加上近年来,因疫情影响,经济下滑严重,企业经营困难,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永环罚字〔2023〕01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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