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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21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12-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盛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K8LBL91

地址:永德县德党镇勐汞村民委员会棠梨山包包

永德县盛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运营的永德县殡仪馆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永德县殡仪馆大气排放净化系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就安装运行。

2.建设项目于2007年10月2日破土动工,2009年2月24日运营至今,未依法办理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2009年2月24日运营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

3.现场照片说明8页;

4.永德县盛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5.永德县殡仪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永德县殡仪馆基本信息;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8.永德县殡仪馆排污许可证办理整改项目合同1份4页,证明永德县盛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办理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建设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责任。

9.永德县殡仪馆大气排放净化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量清单1份1页,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1页,证明永德县盛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排放净化系统)所支出费用。

10.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9页,证明永德县殡仪馆超出排污限期整改时限,仍未整改完成,未办理环评及验收手续,未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

11.永德县殡仪馆承包经营协议书1份4页,证明永德县盛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永德县殡仪馆负有承包经营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11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11月11日提交《关于对<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4号)所列若干问题的情况陈述与申辩》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对<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4号)所列若干问题的情况陈述与申辩》讨论你公司申辩的“1.永德县殡仪馆法人主体为永德县民政局,你公司2020年8月1日开始运营管理,作为受罚对象不妥;2.你公司接手永德县殡仪馆后,积极主动的整改。”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永德县殡仪馆排污许可证办理整改项目合同》以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部分理由予以采纳(违法主体不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不予采纳)。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之规定,临沧市永德县在云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地方企业发展受限;加上近年来,因疫情影响,经济下滑严重,企业经营困难,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2017 年修订)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其中对“永德县殡仪馆大气排放净化系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就安装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且未造成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于2007年10月2日破土动工,2009年2月24日运营至今,未依法办理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未办理环评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今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2009年2月24日运营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2〕21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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