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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18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12-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若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KRETG74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鸭塘村

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4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的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场地内堆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开挖土石方、裸露地块未用防尘网遮盖,亦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厂区混凝土拌合站2022年2月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4月投入使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就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

3.现场照片8张;

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8.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9.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复印件1份2页,证明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德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在建设过程中负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10.《临沧市生态环境关于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4页,证明批复中有要求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在施工过程应做到的环境保护措施中;

11.《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11页,证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德分公司建设的拌合站并未在环评上有描述,未经审批等为证。

12.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2页,证明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配套混凝土拌合站的项目投资额为5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0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11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11月13日提交《永德县现代养牛示范园建设项目环保处罚申辩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环保处罚申辩书》讨论你公司申辩的“积极停工整改,办理项目投资备案证,并委托云南兴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评工作,目前初稿已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由你公司垫资,公司资金困难”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2022年11月3日你公司上报的《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德分公司关于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报告》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之规定,临沧市永德县在云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地方企业发展受限;因永德县永康现代肉牛养殖示范园项目为永德县重点招商项目,由你公司垫资建设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且你公司已签订环保及竣工环保验收合同,已编制完成环评报告初稿的实际情况,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其中你公司“场地内堆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开挖土石方、裸露地块未用防尘网遮盖,亦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1.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205000.00)。其中对你公司“厂区混凝土拌合站2022年2月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4月投入使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伍仟元(¥5000.00)。对你公司“厂区混凝土拌合站2022年2月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4月投入使用,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就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对你公司直接责任人不予处罚(整改态度积极,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2〕18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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