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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15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12-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四川祥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仕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CB7X9Q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忙见田村

四川祥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负责生产的永勐高速公路永德连接线YDK7+800混凝土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永德连接线YDK7+800混凝土拌合站的沉淀池满溢,生产废水(清洗罐车废水、混凝土搅拌废水)直排外环境。

2、永德连接线YDK7+800混凝土拌合站的水泥罐灌顶收尘设施运行不正常,有大量水泥粉灰直排外环境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

3.现场照片10页。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5.四川祥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

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9.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55页,证明四川祥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该搅拌站的环境保护责任。

10.《芒市至孟连高速公路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3页,证明环评对该拌合站的生产废水提出的水污染防治要求(生产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应采用沉淀处理,经处理后尽量回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0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11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11月11日提交《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陈述和申辩回执》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陈述和申辩回执》讨论你公司申辩的“1.积极整改,现场立即整改,清掏沉淀池,沉淀废水回用;2.水泥罐顶排出粉尘状气体为高压排气的气雾;3.经济情况非常糟糕,支出困难”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2022年9月19日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的整改回复报告》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水泥罐顶排出粉尘状气体为高压排气的气雾不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之规定,临沧市永德县在云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地方企业发展受限;加上近年来,因疫情影响,经济下滑严重,企业经营困难,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你公司“永德连接线YDK7+800混凝土拌合站的水泥罐灌顶收尘设施运行不正常,有大量水泥粉灰直排外环境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7.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规定,不予处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其中对你公司“永德连接线YDK7+800混凝土拌合站的沉淀池满溢,生产废水(清洗罐车废水、混凝土搅拌废水)直排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对你公司“永德连接线YDK7+800混凝土拌合站的水泥罐灌顶收尘设施运行不正常,有大量水泥粉灰直排外环境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2〕15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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