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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20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12-0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德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靖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P28HW3X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小勐统镇酸扒根村

永德县德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于2022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负责的永勐高速2#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该搅拌站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出的固体废渣随意倾倒在忙牛水线路边;

2. 该搅拌站沉淀池清掏废渣晾晒场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不到位,部分废渣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现场照片7页;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5.永德县德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永勐高速2#搅拌站预拌混凝土代加工合同1份17页,证明永德县德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有该搅拌站的环境保护责任;

7.《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6页,证明该搅拌站已包含在所批复的环评中,同时,该搅拌站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0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11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11月10日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回执》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回执》讨论你公司申辩的“首次违反,积极整改(清理倾倒的固体废物,一定程度消除缓解影响)。且今年资金极为困难”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2022年11月10日你公司上报的《永德德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永勐高速2#拌合站联合执法检查问题整改报告》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之规定,临沧市永德县在云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地方企业发展受限;加上近年来,因疫情影响,经济下滑严重,企业经营困难,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对你公司“该搅拌站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出的固体废渣随意倾倒在忙牛水线路边;该搅拌站沉淀池清掏废渣晾晒场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不到位,部分废渣流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2〕20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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