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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12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09-0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安心精神病医院(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姚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KU2N95Q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新农贸市场

永德安心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永德安心精神病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未收集处理,直排到空地上。

2.你医院于2020年3月3日变更核定床位为86张,2021年7月8日变更核定床位为167张,都属于重大变动情形,但均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现场照片说明5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页,《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2页,《永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永德安心精神病医院变更二级专科精神病医院的批复》(永卫健复〔2021〕5号)复印件1份2页,《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永德安心精神病医院变更二级专科精神病医院的批复》(临卫健发〔2021〕112号)复印件1份2页,《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安心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政环复〔2017〕37号)1份4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1份4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6页,房屋出租协议复印件1份3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医院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8月8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医院2022年8月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医院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讨论你医院申辩的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已请第三方编制环评报告,同时你医院的特殊性,经营困难的情况,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8月29日现场核实情况等证据,该医院的生活污水已清理完毕,该医院收住院人员的确特殊,同时帮助解决特殊人群的看病吃药问题,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医院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其中对“变更核定床位为167张,属于重大变动情形,但均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对床位变更已使用的“未验先投”及“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未收集处理,直排到空地上”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永环罚字〔2022〕12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耿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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