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1〕21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6-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新西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枫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NDEGQ2Y

  地址:永德县崇岗乡团树村

  云南新西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3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的永德团树临时采石场建设项目存在:1.云南新西蒙矿业有限公司的“永德团树临时采石场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未进行验收,已经于2020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2.堆料场沙料未进行覆盖、围挡。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5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关于永德团树临时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3页、《新西蒙矿业石料拉运统计表》7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5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425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其中对你公司“堆料场沙料未进行覆盖、围挡”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对你公司“永德团树临时采石场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未进行验收,已经于2020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2021年6月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