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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6-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泽鑫山页岩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源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6NHQ0X2D

  地址:永德县小勐统镇麻栎树村箐门口

  永德县泽鑫山页岩红砖厂(以下简称“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6日对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一根脱硫喷淋废水回用管道破损,管道接口密封不严,有喷淋废水通过管道破损处及接口处外流至旁边空地。厕所化粪池已满,且有废水渗出至进场道路旁外流。2、取土场开采的页岩堆放于堆棚内,堆棚使用遮阴网进行围挡,但围挡不完全,堆棚四周处于敞开状态。3、存放废机油的化验室内存有其他杂物,未做到专室专用,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使用废机油进行润滑的设备地面、墙体有废机油滴、漏及渗出痕迹。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9页。永德县泽鑫山页岩红砖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页。永德县泽鑫山页岩红砖厂经营者(李源泉)身份证复印件一页。永德县泽鑫山页岩红砖厂现场负责人(朱一龙)身份证复印件一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6月2日《送达回执》为证。你砖厂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1〕30号)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其中“存放废机油的化验室内存有其他杂物,未做到专室专用,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使用废机油进行润滑的设备地面、墙体有废机油滴、漏及渗出痕迹。”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局于2021年5月2日现场核查时已立行立改,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为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的规定,免于处罚。其中“一根脱硫喷淋废水回用管道破损,管道接口密封不严,有喷淋废水通过管道破损处及接口处外流至旁边空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局于2021年5月2日现场核查时已立行立改,管道已经修补完善,正常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砖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予移送公安机关。

  现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其中对你砖厂“一根脱硫喷淋废水回用管道破损,管道接口密封不严,有喷淋废水通过管道破损处及接口处外流至旁边空地。厕所化粪池已满,且有废水渗出至进场道路旁外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对你砖厂“取土场开采的页岩堆放于堆棚内,堆棚使用遮阴网进行围挡,但围挡不完全,堆棚四周处于敞开状态”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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