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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6-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实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23100954A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工业园区进园路跨河桥旁

  永德县实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10000立方米的沼液储存池和500立方米的应急池。2、未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沼液,部分沼液排入厂区内未采取防渗措施的简易坑塘内。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3份10页。现场照片2页。永德县实鑫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永德县实鑫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永德县畜牧养殖屠宰加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第18页、第20页、第24页、第46页、第51页,证明环评对该养殖屠宰加工中心提出的水污染防治要求(沼液经采取防渗措施的贮存池收集用作农肥不外排)。《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县畜牧养殖屠宰加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政环复〔2018〕4号),证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养殖屠宰加工中心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沼液经采取防渗措施的贮存池收集用作农肥不外排)。《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923323100954A001X),副本封面、第10页、第11页、第14页、第15页证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允许设置的排放口及自行监测要求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6月3 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1〕25号)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其中“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10000立方米的沼液储存池和500立方米的应急池。”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现场核查时已立行立改,已修建沼液储存池和应急池,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的规定,免于处罚。其中“未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沼液,部分沼液排入厂区内未采取防渗措施的简易坑塘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现场核查时已建设沼液收集池,并按要求收集沼液,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予移送公安机关。

  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对“未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沼液,部分沼液排入厂区内未采取防渗措施的简易坑塘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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