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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5-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广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会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K8WLF36

  地址:永德县德党镇松林村

  永德县广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永德县德党镇松林脱贫攻坚及永勐高速临时配套料场项目存在:该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于2020年5月已经开始建设且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说明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永德县德党镇松林永勐高速临时配套料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5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5月19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该公司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处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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