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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5-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校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0966346XE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勐底红旗山

  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以下简称“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2日对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连接脱硫设施喷淋设备的水泵已开启,但循环水池内的水未能通过水泵抽至喷淋设备进行脱硫除尘),制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现场照片4页。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基本情况。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投资人身份信息。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代理人有权代表处理相关环保工作事宜及代理人身份信息。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年产5000万块标准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空心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永德县红旗山红砖厂环评手续审批情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1年5月15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24号)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5月16日《送达回执》为证。你砖厂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2日责令你砖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你砖厂“项目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连接脱硫设施喷淋设备的水泵已开启,但循环水池内的水未能通过水泵抽至喷淋设备进行脱硫除尘),制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经2021年4月14日现场核查时已经立行立改,“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砖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不予移送公安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对你砖厂“项目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连接脱硫设施喷淋设备的水泵已开启,但循环水池内的水未能通过水泵抽至喷淋设备进行脱硫除尘),制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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