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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5-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四川凯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BH7H93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小白水村

  四川凯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永勐高速睡佛山隧道项目的施工过程中1、未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装有废机油的塑料废机油桶及沾染了废机油的塑料空桶随意堆放在维修车间内。2、配套的弃土场上堆放的物料大量的砂石料,砂石料未采取防扬尘、遮挡,围挡等防护措施。3、在忙海河道边配套建设了一条破碎生产线,破碎生产线及料场,均未采取防扬尘、遮挡、围挡等防护措施,紧邻忙海河的石料场有滑入河道的痕迹。

  2021年4月22日,我局委托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负责的永勐高速睡佛山隧道出口项目的出水水质开展监测,2021年4月29日《检测报告》精科检字﹝2021﹞04173号检测结果,睡佛山左幅隧道沉淀池出水口PH为11.28,睡佛山右幅隧道沉淀池出水口PH为9.68,超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云环审〔2017〕50号)中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7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3份10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现场照片1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全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云环审〔2017〕50号)共6页。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建投永勐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二分部安全部负责人任命的通知》复印件1份。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建设PPP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4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你公司“在忙海河道边配套建设了一条破碎生产线,破碎生产线及料场,均未采取防扬尘、遮挡、围挡等防护措施,紧邻忙海河的石料场有滑入河道的痕迹。”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21年4月8日现场核查时已经自行拆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免于处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其中对你公司“未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装有废机油的塑料废机油桶及沾染了废机油的塑料空桶随意堆放在维修车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对你公司“配套的弃土场上堆放的物料大量的砂石料,砂石料未采取防扬尘、遮挡,围挡等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其中对你公司“睡佛山左幅隧道沉淀池出水口PH为11.28,睡佛山右幅隧道沉淀池出水口PH为9.68,超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云环审〔2017〕50号)中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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