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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5-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勐高速一分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文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地址:永德县德党镇忙见田村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勐高速一分部(以下简称“分部”)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2日对你分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分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分部的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德连接线YDK7+800混凝土拌合站1、该站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雨水管网内最终流入外环境。2、该站未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装有废机油的塑料废机油桶及沾染了废机油的塑料空桶随意堆放。3、该站北面配套建设的物料堆存场所未采取防扬尘、遮挡,围挡等防护措施。北面的山坡下存在大量倾倒的混凝土废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云环审﹝2017﹞50号)共6页。《云南建投永勐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关于各分部执行项目经理和执行项目总工任职的通知》复印件1份。云南永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建设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分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分部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4月29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分部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你分部“未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北面的山坡下存在大量倾倒的混凝土废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21年3月26日现场核查时已经立行立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的规定,免于处罚。我局已责令你分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其中对你分部“该站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雨水管网内最终流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对你分部“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对你分部“配套的弃土场上堆放的物料大量的砂石料,砂石料未采取防扬尘、遮挡,围挡等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分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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