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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德县“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17: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政复〔2022〕153号

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德县“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应急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永德县“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永德县“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发生经过清楚,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材料详实,事故调查处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请协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和惩处。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请各部门及各相关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研判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事故防范措施,加大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五、请县安委办切实加强对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按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此复。

附件:永德县“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德县“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13日,在永德县第三中学项目工地1#男生宿舍楼ALC隔墙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永德县人民政府成立“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项目包含单体共12栋,总建筑面积60570.00㎡。项目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包括土方、桩基、支护、建筑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消防、人防、节能、智能化、道路、室外管网、室外配套、园林景观、围墙、大门、值班室及导向标识等),不包括征地拆迁和“三

通一平”。目前总体形象进度完成70%。

(二)ALC隔墙板专业工程概况ALC隔墙板专业工程为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的内隔墙工程,采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具有质地轻、强度高等特点,因其装配式施工的专业性质,需具备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经公开招标,中标施工单位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1#男生宿舍楼、1#女生宿舍楼85%工程量施工,进场ALC材料1800m³,完成总进场量的30%。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53年03月01日,营业期限:至2047年07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101107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培训;工程技术服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技术开发;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信息咨询;热力供应;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2.施工组织实施单位: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部,作为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工程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代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指挥部及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永德三中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党建及综治维稳工作负主体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周梁。

永德三中项目配备管理人员:项目经理1名、项目副经理1名、技术负责人1名、商务经理1名、安全总监1名、安全员1名、土建工程师2名、技术员2名、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成本工程师及招采人员1名、行政人员1名,共计14人。3.专业承包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93292XXXX,法人代表:张家喜,注册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北段。资质级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鄂)JZ安许证字【2017】017209,有效期2023年05月22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及养护;消防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混凝土预制件生产、销售;建材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河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服务;为建筑工程提供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及涉外劳务)。2022年6月10日,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部发布的公开招标中中标,于2022年7月5日签订专业承包合同,负责永德三中工程ALC内隔墙安装专业施工。

(四)事故时间:2022年7月13日10时许。

(五)事故地点: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1#男生宿舍楼东北角。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2022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专业承包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姜青志安排永德三中工程ALC内隔墙安装专业施工作业人员姜光平、姜光林,进入永德三中工程1#男生宿舍楼5楼进行ALC内隔墙安装作业。8时30分许,劳务人员姜光平对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姜青志说:“头有点不舒服”,姜青志为了照顾姜光平的身体状态并安排姜光平到1#男生宿舍楼3楼打扫卫生,姜青志安排好相关工作后就不再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管。9时许,姜光平到5楼和姜光林一起安装隔墙板,隔墙板安装好后,在1#女生宿舍楼的洪印因为切割机损坏,遂到1#男生宿舍楼5楼找姜光林在5楼楼道修理切割机,两人修了半个小时左右姜光林还未看到姜光平,便到5楼施工现场寻找姜光平。10时许,姜光林发现姜光平已经从5楼坠落到1#男生宿舍楼外楼下地面,随后姜光林立即向姜青志打电话报告。姜青志接到电话后立即与开叉车的姜旭赶到现场,同时,姜旭拨打120急救电话,姜青志向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按县教育体育局的要求逐级上报。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姜光平已无生命体征。接报后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实、善后、调查等工作,对现场进行初步处置后安排姜青志报110。2022年7月13日12时53分,德党派出所接到报警,接报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2年7月14日出具《永德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永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7·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深入现场对事故情况开展了调查取证、询问等相关工作。2022年7月14日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安抚赔偿协议,由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给姜光平家属死亡赔偿款人民币1710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壹万元整),现已全部赔付完毕。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置妥当,死者姜光平已火化安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姜光平,男,汉族,57岁,已婚,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高店乡龙场村八组。死者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LC内隔墙安装施工劳务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姜光平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方便施工私自拆除1#男生宿舍楼5楼防护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一是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姜光平)私自拆除1#男生宿舍楼5楼防护栏;二是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间接原因。

2.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部:对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永德县“7·13”高处坠落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一是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姜光平)私自拆除1#男生宿舍楼5楼防护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二是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三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对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00元(陆拾万元整)。

2.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部:对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永德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姜光平: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方便施工私自拆除1#男生宿舍楼5楼防护栏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张家喜:作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家喜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姜青志:作为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姜光平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对姜青志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部、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大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严格按公司的要求规范管理,杜绝违章操作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二)县教育体育局要切实履行好对我县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手续不全、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未到位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的行为。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强打非治违工作,在监管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坚决采取相应措施,决不允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