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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16:3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政办发〔2023〕51号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德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实现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同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原设置形式机构的工作提出的、经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同级和上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发挥职能、履行职责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原设置形式机构的工作提出的、经政协有关机构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县级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县级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县级人大代表、提案者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承办建议、提案是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和政治任务,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室或有关股室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部门和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建议、提案分管领导,办理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五级责任制”,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股室总协调、业务股室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严格落实“五定要求”,即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市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及县级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四)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县政府各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指导所分管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六)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作提案办理情况说明。

第八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承办。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县级提案者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九条 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研究办理,认真解决、落实到位;

(二)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阐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理解。

第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应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以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解决问题、有效推动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增强办理实效。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完毕。对个别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3个月内难以办理答复的,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应落实1套工作专班、1个工作方案、1次联合调研、1场面商会议、1份情况报告的“五个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和提案原件、办理工作相关通知、调研情况、协商情况、办理复文等有关资料逐件进行整理、存档,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痕迹管理。建议、提案涉密的,要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交办。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交办。

对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案者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交办。

为确保精准交办,在正式交办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共同开展建议、提案交办前承办单位协商工作,根据各承办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建议、提案内容,与建议、提案拟承办单位进行协商,逐件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 接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人大、政协的有关要求做好建议、提案的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严防疏忽漏办,杜绝收而不办。经交办前协商确定后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不得改退。

第十七条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把办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股室,明确专人承办。主办单位单独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研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接收建议、提案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分别进行答复。

第十八条 调研。承办单位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制定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办、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和督办单位、协办单位共同调研,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调研、积极吸纳,要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充分发挥建议、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论证。

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建议、提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专题摘报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协商。承办单位要按照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要求,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和“四个面商要求”(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一律面商、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明确要求的必须面商、当面沟通有利于充分协商的应予面商、有条件开展面商的力争面商),做到“两个应当”(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以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建议、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与代表、提案者面商,其他建议、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与代表、提案者面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全过程沟通协商,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个别协商与集体协商相结合,做到办前了解实情、办中商讨对策、办后征询意见。

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电话沟通、传真邮件沟通等协商沟通率必须达到100%,上门走访、面商会议等面对面协商率力争达到100%。

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常态化协商民主机制。

第二十条 审核。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协办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复文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

第二十一条 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准确、文字精练、态度诚恳、语气谦和,逐项回应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以承办单位正式函件、按照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同时,建议办理复文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复文也可抄送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悉。

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并将办理复文抄送协办单位。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矛盾重复。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后按规定时限将答复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后,属于县人民政府主办的,按规定时限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属于县人民政府协办的,将答复意见函告市级主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反馈。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寄送人大代表、提案者时应附办理情况反馈表。人大代表、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单位应继续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每年10月底以前,由承办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设立的专栏予以公开,没有网站的单位可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公开。公开属性应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处标明。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协办单位应在协办意见中明确是否公开。

第二十四条 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总结。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续办续复。对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书面反馈情况,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督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督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督办制度,与承办单位密切联系,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并协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做好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

第五章 办复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并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处标明。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2.所提建议和提案已采纳、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或正在实施;

3.所提建议和提案与事实有出入,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答复中已作说明解释;

4.所提建议和提案事权在上级部门,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已基本落实并已积极向上争取。

(二)“B”类,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在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已列入年度计划或工作计划;

2.所提建议和提案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方案;

3.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

4.所提建议和提案暂时不具备条件,通过努力可以解决或者基本解决,需要列入地方中长期规划。

(三)“C”类,即目前难以解决需待以后有条件再研究解决并已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做出解释说明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受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所提建议和提案,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3年)内难以解决;

3.所提建议和提案,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难以解决;

4.所提建议和提案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但地方政府无力解决;

5.所提建议和提案涉及面广,非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需要由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才能解决。

第六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县政协办公室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不断完善评审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完善办理工作量化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不按办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办理,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主办单位不牵头负责,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

(五)承办人员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发布的《永德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