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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永德县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时间:2019-12-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德县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势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建设,是指地方政府为 加强医疗卫生投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行基础设施及医疗设备等投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是指地方政府为公立医院建设发行,以项目收益或其他收入来源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及医疗设各购置,以及建设的前期工作等方面支出,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及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者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公立医院建设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

  (三)财政、卫生部门认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第六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公立医院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七条 按照县人大批准的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分配方案限额拨款,未纳入年度公立医院专项债券限额内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第八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必须对应到具体项目,并明确约定债券本息自债券发行成功之日起,由资金使用单位按计划和承诺时间足额还本付息。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未按时将还款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指定专户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本息未全部归还完毕时,未经同级财政和卫计部门一致同意,资金使用单位或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不得将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等项目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债券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公立医院专项债券本息及其他费用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

  第十二条 债券项目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承诺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金。

  第十三条 债券本金、利息回收日期和额度以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在还本付息日前20天以上将应偿还本金及利息足额汇入县级财政指定账户(上级要求提前汇款时,按上级规定办理)。资金使用单位在还本付息日前20天以前,未将应还本金及利息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资金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动态还款机制。如资金使用单位提前归还本项目债券本金,经报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评审;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协调资金按时偿还等。

  第十七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动态监管;负责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负责组织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配合审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对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提供的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接公立医院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债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公立医院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加强对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按期投入运营,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中政策有变动,按变动后的政策执行;未尽事项,另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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