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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时间:2021-08-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政办发〔2021〕74 号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德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德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基础性、先导性条件,更是农村发展的驱动动能,意义十分重大。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

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标准,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结合“十四五”农村公路投资导向,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明晰各方职责,压紧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永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国家、省、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和安防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等。

第三条 全县农村公路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规划,乡镇主体、群众参与,部门监管、分级负责,安全至上、保质保量,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参与和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建设单位、第三方服务单位等均须执行本办法,并依据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申报项目入库,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必要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群众代表支持参与规划,确保科学合理优选路线,符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最大程度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第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具体要求:

(一)农村公路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乡(镇)通三级公路项目需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新建中小桥等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农村公路项目重点实施路面、排水、安防、绿化四项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绿化、美化工程等。有桥梁的应设置桥梁信息公示牌和限载标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利用老路进行改造。要合理选用具体技术指标,尤其是路线平、纵、横设计,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可选用中、低值。要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按照“简化程序、快捷审批”的原则,及时做好乡(镇)通三级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注重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要求,保障好各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报备等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必要时给予协调砂石料用料事宜,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料。

第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项目林地占用审核和手续报批,必要时做好对口部门向上对接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负责指导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必要时负责协调临时沙料采掘工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路面结构以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为主,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及重要技术参数。

第十二条 乡(镇)通三级公路(含乡(镇)与乡(镇)的连接线,以及旅游资源路和重要产业路)原则上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小于7.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7米。经技术论证,局部特殊困难路段不能达到三级公路标准的,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双车道标准。

第十三条 通行政村公路和重点旅游村村组公路原则上要满足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小于6米。

第十四条 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在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的原则,局

部特殊困难路段不能达到4米的,可适当降低宽度,并按技术规范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具体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并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明确的权限,负责设计审批、招标、施工许可、建设、竣(交)工验收等工作。

(一)承担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落实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

(二)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范围以上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农村公路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三)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督促各参建单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履约。

(四)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农村公路质量问题频发、质量形势严峻的施工单位,或者质量问题十分突出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五)落实“七公开”工作制度,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处理,保证监督渠道畅通,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加快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人翁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服务保障机制,负责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用水、用电协调,林地报批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十四五”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方式由“定额补助”改为“以奖代补”。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激励先进,将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分配项目,集中支持干部群众急于修、愿意修、支持度高、配合度高的乡(镇)。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计划执行到位,顺利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和任务,杜绝因进度缓慢被上级收回补助资金、扣减或暂停安排等现象发生,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章 工程验收

农村公路验收程序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组织验收,质量检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检测,具体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明确的权限依法依规组织竣(交)工验收,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交警、应急、路政、运管、公路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将有关施工、监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在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并严格落实“路长制”。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及时、精准报送项目进度统计表,做好施工资料归档,建立项目竣工台账,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更新统计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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