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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抓好永德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18-05-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政办发〔2018〕43号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永德县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临环发〔2018〕4号)和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临环督办字〔2018〕4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梳理排查工作。现将《永德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德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德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确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环监﹝2018﹞25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顺利开展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掌握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情况,打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基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并按程序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复。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度安排

  2018年4月底前,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5月10日前制定完成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方案,2018年10月前全面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任务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

  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水源保护地组织机构的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于2018年4月底前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报送县人民政府(样式见附表1),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对于排查过程中可能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于2018年5月10日前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并从2018年5月起,每月20日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表2)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境局、市水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倾导。县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成立县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针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县人民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  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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