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
来源:永德县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时间:2021-06-0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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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及《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境内的河流、水库、溪流、池塘、沟渠、稻田等一切水域中进行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凡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凡在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凡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勐底农场管委会、村委会(社区)负有渔业资源管理责任,要强化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凡持有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工具和物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15日内,主动将电鱼器设备上缴到各村委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具体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收缴集中销毁,将毒鱼、炸鱼等物品上缴到公安机关。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妨碍、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或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83—5811336。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德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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