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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主城区实施活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3-02-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加强活禽屠宰管理,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云农规〔2020〕4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健康县城和卫生县城创建标准,结合《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永德县中心定点屠宰有限公司家禽集中屠宰场(厂)正式运行的批复》(永政复〔2023〕21 号)和《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德县主城区活禽集中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永政办字〔2023〕9 号)的要求,现就本县主城区范围内实施活禽屠宰行为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

第二条 本县城市主城区(包括三社区三村:永安社区、德顺社区、德兴社区、忙岗村、户乃村、忙见田村)的集贸市场、便民摊点等各类经营场所和自办宴席禁止活禽屠宰行为,必须到永德县中心定点屠宰有限公司家禽集中屠宰场进行活禽屠宰;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鼓励县城主城区周边的各类活禽经营主体和自办宴席者自觉到永德县中心定点屠宰有限公司家禽集中屠宰场(永德县德党镇忙见田村石门寨自然村布朗山庄对面)进行活禽屠宰。

第三条 主城区内活禽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的经营模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第四条 从事禽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照(证)经营,严格依法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产品一律禁止销售。

第五条 消费者要加强自身健康防范和科学消费意识,自觉改变传统不良消费习惯,树立健康饮食文明新风尚。

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德党镇(三村三社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第七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在主城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十条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含集贸市场、便民摊点和商场超市等)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擅自占用城区公园、广场、主干道等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禽类及禽产品无照经营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禽类及禽产品违法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和德党镇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自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主城区活禽集中屠宰工作。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线索。

(此件公开发布)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83-521141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83-52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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