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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来源:县统计局  作者:  时间:2023-11-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为了推进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由统计局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1、统计相关资料;

2、普查相关资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本单位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公开栏、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统计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统计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五条 各股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投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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