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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统计局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永德县统计局  作者:  时间:2023-11-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使我局统计工作能够科学、有效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台账、报表的填写与管理以及各项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对象:局各专业人员和各乡镇统计员。

第三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1、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的配备;

3、统计资料是否完整(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的质量;

5、统计资料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

6、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有分析报告。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对各乡镇的统计工作每年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 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写出监督检查报告,就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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