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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告



来源:永康镇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7:1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级督察反馈环境问题整改,抓好我镇秸秆禁烧工作,确保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现将禁止露天秸秆焚烧的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关于禁止露天秸秆焚烧的相关规定

(一)禁烧区范围。一是市政区域。包括县城建成区及周边2千米地带。二是交通沿线。国道、省道及主干线路两侧1千米地带。三是特殊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周边地区。

(二)限烧区范围。全县禁烧区以外的区域为限烧区。

(三)禁烧时段。根据云南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2019年以来数据确定:永德县禁烧时段为3月1日至5月31日。

(四)禁烧管理规定。禁烧区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垃圾、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焚烧。限烧区在全面禁烧时段与禁烧区执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

(五)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禁止露天秸秆焚烧的相关要求

(一)建立网格化属地监管体系。实行“全面覆盖、网格清晰、分级管理、层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属地管理体系,压实乡包村、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强化包村(社区)、包组、包户网格管理责任体系,落实村组干部、党员、农务员、辅导员等组成的网格化禁烧、限烧管理工作队伍,确保禁烧、限烧工作取得实效。

(二)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围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积极培育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引进和支持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秸秆露天焚烧。一是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推广普及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及堆沤还田等秸秆肥料化利用方式。二是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围绕肉牛产业的发展,在百万吨饲草项目的示范带动下,支持发展一批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引导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走种植和养殖一体化模式,大力推广秸秆直接粉碎饲喂技术、青贮饲料机械化技术、秸秆微生物发酵技术、秸秆氨化技术、秸秆压缩包装储藏饲喂牲畜等过腹还田技术。三是推进秸秆燃料化利用。引导和鼓励农户充分利用烟杆、经济林果枝条等作生活燃料,不断提高农作物秸秆燃料化利用,重点是确保已建成的2个生物质燃料加工厂的运营。四是持续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引导相关经营主体探索发展以玉米、水稻、红花、豆类等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以食用菌规模化发展带动秸秆基料化利用。五是持续推进秸秆原料化利用。积极引进加工企业适度开发秸秆人造板材、秸秆复合材料、秸秆造纸、秸秆工艺品等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产业化利用水平。

(三)强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以微信公众号、4级网格(县、乡、村、组)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秸秆综合“五料化”利用》等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等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结合护林防火工作、人居环境提升等工作召开群众会,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严重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优势,营造大气污染防治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四)建立常态化巡查执法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的监测效率和水平。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及秸秆露天焚烧情况监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适时进行人工增雨增湿。要以问题为导向,压实各级各部门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秸秆禁烧巡查和执法,及时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对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人员伤害及构成犯罪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