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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县农药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06月12日 15:3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广大永德县农药经营者:

为充分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加强对全县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使农药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实现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发如下公告。

一、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是经营门店面积是否达到30平方米,仓库面积是否达到50平方米;二是否有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记录;三是否分柜销售,货物摆放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制作各项管理制度;五是否有独立的生活区域;六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二、专项整治工作时限

第一阶段:全面核查 时间2023年6月16日前。

第二阶段:回头看 时间2023年7月1日至10日。

三、专项整治法律依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中: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通过核查,农药经营单位达不到以上规定条件的,责令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规定时内整改仍未达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核查期间,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全程设监督举报电话:0883—5211501;0883—5211861,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

特此公告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9日